河北寧晉縣建制鎮(zhèn)污水處理站及配套管網建設項目(四期)勘察、設計、施工EPC工程總承包四標段招標公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0年版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 寧晉縣建制鎮(zhèn)污水處理站及配套管網建設項目(四期)勘察、設計、施工EPC工程總承包四標段 已由 寧晉縣行政審批局 以 寧晉縣行政審批局關于寧晉縣建制鎮(zhèn)污水處理站及配套管網建設項目(四期)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寧審批投資審字[2024]80號 批準建設,招標人為 邢臺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寧晉縣分局 ,建設資金來自 縣政府投資 ,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1)項目概況:本項目總投資 26046.57 萬元,其中建安工程估算價22060.67萬元,建設規(guī)模: 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新建污水管網總長度99.623km;新建污水處理站26座,處理規(guī)模8000m3/d;改造提升污水處理站12座,處理規(guī)模2820m3/d;項目總處理規(guī)模11420m3/d(含排入市政管網的處理水量600m3/d),及配套水質監(jiān)測系統(tǒng),建設地點: 寧晉縣換馬店鎮(zhèn)、寧北街道辦事處、寧西辦事處、大曹莊鎮(zhèn)、東汪鎮(zhèn)、侯口鎮(zhèn)、耿莊橋鎮(zhèn)、蘇家莊鎮(zhèn)、鳳凰鎮(zhèn)、賈家口鎮(zhèn)、北河莊鎮(zhèn)。(2)本次招標四標段最高投標限價 4657.87 萬元,勘察費限價:38.13萬元;設計費限價:118.46萬元;建安工程費限價:4501.28萬元。(3)計劃工期:勘察周期:15天;設計周期:30天;施工工期:具體開工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具體點位驗收完成時間以甲方要求為準。(4)質量標準:勘察、設計標準:達到國家和行業(yè)現行的技術規(guī)范標準;施工標準:達到國家和行業(yè)現行的驗收合格標準 。(5)其他:寧晉縣建制鎮(zhèn)污水處理站及配套管網建設項目(四期)勘察、設計、施工EPC工程總承包四標段為:曹伍疃一村、曹伍疃二村、樓底村、東棗村、北棗村、高莊窠村、南高李村、洨口村、艾辛莊一村、艾辛莊二村、三村、光復村、孟村、賈家口村的污水管網建設工程(含道路恢復等工程)。
2.2招標范圍:本項目共分為四個標段招標,本次為四標段范圍內的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驗收合格及整體移交、工程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和保修等全部工程總承包工作,滿足項目使用功能,并達到合同約定及相關驗收標準。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本次招標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如下:
3.1.1資質要求:
(1)具有獨立企業(yè)法人資格、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
(2)具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市政行業(yè)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市政行業(yè) (排水工程)專業(yè)乙級及以上資質 設計資質; 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及以上 施工資質以及其他 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工程勘察綜合甲級資質或工程勘察專業(yè)類巖土工程勘察乙級及以上 資質。(?不接受“資質預警”或“資質異!逼髽I(yè)投標)
(3)具備有效的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體投標的,承擔施工工作的聯合體成員均應提供);
(4)擬派項目經理具有注冊在投標單位的? 市政公用工程專業(yè)壹級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且未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執(zhí)業(yè)資格;□ (專業(yè)名稱) 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本項目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與施工項目負責人為同一人,?同時具有對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聯合體投標的,承擔施工工作聯合體成員擬派項目經理的須提供);
3.1.2業(yè)績要求:
(5)擬派設計負責人具有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資格 執(zhí)業(yè)資格。聯合體投標的,設計負責人須由承擔設計工作的聯合體成員委派;
(6)擬派施工負責人(建造師)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專業(yè)壹級注冊建造師 執(zhí)業(yè)資格,同時具有對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聯合體投標的,施工負責人須由承擔施工工作的聯合體成員委派;
(7)如擬派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在投標截止日當日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開始時間為合同工程中標通知書發(fā)出日期,或者不通過招標方式的則以合同簽訂日期為開始時間,結束時間為該合同工程驗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擔任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含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擔任施工負責人)的,不得以擬派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的身份參加本次投標;
(8) 擬派勘察負責人具有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聯合體投標的,勘察負責人須由承擔勘察工作的聯合體成員委派。
3.1.3信譽要求: